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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摄影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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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摄影报 时间: 2007-1-15 14:02:05 编辑 : hsy

四合同示范文本本月1日起试实行

  本报讯 1月5日,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和省摄影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山西省摄影行业首部《摄影行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明确了该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同时,山西省工商局与省摄影行业协会制定并试推广的《山西省影楼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彩扩冲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纪实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此外,由山西省质监局制定的《山西省摄影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也将于1月20日施行,这是山西省首部针对某一行业的地方性法规。今后,山西的摄影行业机构将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签合同保护双方权益
  此次制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涉及山西全省所有的影楼、彩扩店、摄影工作室、后期制作机构等。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如实明示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内明码标价。同时要按照四个示范文本,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这四个合同文本,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报酬、责任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各方面予以详细标注。经营者如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退还已收款项,并按合同约定价的1-3倍赔偿。
底片全损或丢失的,按胶卷总值5倍赔偿
  经营者因技术原因,造成摄制和加工的照片损坏,应予以赔偿。底片发生损坏、丢失或质量问题,占总数1/5以下的,按胶卷总值的1-3倍赔偿;造成底片全损或丢失的,按胶卷总值5倍赔偿;经营者对处理加工的数码影像资料造成全部灭失的,按约定价的5倍进行赔偿。
  消费者约定拍摄、冲印、扩放的胶卷或数码影像资料,具有一定时限和特定历史意义,其拍摄内容难以补拍的,由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特殊约定,对此,经营者可按特殊约定价值的10%收取服务费。发生意外的赔偿,按特殊约定服务费的1-3倍计算。
底片归消费者所有
  经营者为消费者在约定内摄制的任何种类、规格的照片和数码影像资料应归消费者所有。经营者要获得照片和数码影像资料的所有权,必须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
  在拍摄婚纱和写真照时,经营者多拍的照片部分不得超过套系规定张数的3倍,经营者对消费者多选的照片应按同行业议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
  当双方发生消费争议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对难以分清责任的,可委托省消协、省摄影行业协会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对难以鉴定的,采取谁提议谁举证的办法。协商未达成和解并不服鉴定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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