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照片被用作商业广告 摄影师张晓理起诉索赔20万 未经同意和支付费用拍照 龙门石窟管理局反诉索赔2.4万
◇本报记者 梁丽娟
未经授权便将自己发表过的新闻照片用作商业广告,摄影师张晓理因此向洛阳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简称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提起诉讼索赔20万元;未经同意和支付相关费用拍摄照片,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又提起反诉向摄影师张晓理索赔经济损失2.4万元。 10月9日上午,这起河南洛阳摄影师张晓理与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互诉侵权一案,在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了国内法律界、新闻界和摄影界诸多人士的密切关注。 拍摄历史文物古迹照片,是否需有关部门批准?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访拍摄活动,是否要履行报批手续?摄影人的照片被所拍摄的单位使用,还要经过摄影作品人同意吗?……这些问题成为了该案中的焦点问题。
■新闻照片被擅用为商业广告 ——摄影师张晓理索赔20万 作为我国文化瑰宝之一的河南洛阳龙门石窟与甘肃省敦煌莫高窟、山西大同云冈石窟并称为我国三大佛教艺术宝库。今年3月10日,洛阳龙门石窟开国内石窟领域夜游的先河,启动“夜游龙门”项目。 作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新闻摄影学会副秘书长的张晓理,多次背着沉重的摄影器材深入洛阳龙门石窟拍摄夜游龙门。其作品先后被新华社、河南《大河报》和《东方今报》等多家媒体刊用(如图一)。 今年4月11日上午,张晓理在翻阅河南省会一家影响力很大的都市生活报时发现,该报旅游版的头版左下方刊登的“夜游龙门”广告中(如图二),使用的四幅图片竟然是他拍摄的。虽然这些图片作为新闻图片经新华社对国内外播发并被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刊用,但张晓理本人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用于商业广告。 张晓理遂致电龙门石窟管理局了解事情原委,但龙门石窟管理局却未作任何书面和口头答复。4月25日,张晓理又正式委托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吕进两位律师,给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发去律师函,要求他们如实说明图片来源和使用范围。 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回复称:“一、龙门石窟的卢舍那大佛已经被注册成商标,使用卢舍那大佛做广告与任何人都没关系;二、龙门石窟管理局与该都市报广告部签订的有广告制作委托协议,广告是对方制作的,与龙门石窟管理局没有关系。”为此,张晓理将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龙门石窟管理局公开道歉,并赔偿20万元。(本报5月2日第18期5版曾作报道)
■所摄照片既违约又侵权 ——龙门石窟管理局反诉索赔2.4万 今年6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从6月15日至8月中旬,龙门石窟管理局曾多次委托中间人出面调解,并对张晓理长期义务宣传龙门石窟表示感谢。但是,8月20日,龙门石窟管理局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张晓理“销毁违法制作的摄影作品,赔偿龙门石窟管理局经济损失2.4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反诉状中说,按照国家文物局2001年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龙门石窟这样的全国重点文物进行拍摄之前,需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而张晓理所称被侵权的4张照片,以及张晓理拍摄的另外四幅龙门石窟的照片,包括今年3月龙门石窟卢舍那大佛进行修缮时的照片,不是龙门石窟管理局委托、并且没有经过龙门石窟管理局同意,以违约侵权的方式取得并且在报纸和网络上发表营利。 反诉状中还称,作为龙门石窟所有权人授权成立的管理人,龙门石窟管理局从2005年至今,每年对龙门石窟投入的维护、建设、管理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而张晓理违反国家规定,不经龙门石窟管理局同意,不支付相应对价制作摄影作品并发表营利,其行为违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不应当获得合法利益,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作为新华社签约的摄影师,长期为龙门石窟拍摄了许多的新闻图片并在人民日报、新华社国家级等媒体刊发,为向全世界宣传龙门石窟作出了许多努力。”对龙门石窟管理局不仅不对其侵犯著作权行为表示歉意,反而又反诉他违约侵权的行为,张晓理很是气愤。
■摄影师的拍摄行为是否需批准 ——成为本案庭审的焦点
拍摄历史文物古迹照片,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访拍摄活动,是否要履行报批手续?摄影人的照片被所拍摄的单位使用,还要经过摄影作品人同意吗?……在10月9日的庭审过程中,这些问题成为了该案庭审中的焦点。 龙门石窟管理局多次强调,按照《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张晓理的拍摄行为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方可拍摄,否则就是违法违约。 而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和吕进律师却认为,按照我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再具有效力,原因是该办法的立法依据我国《文物管理法》在其后的2002年已经修改过。因此,龙门石窟管理局的反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 吕进律师认为,作为新华社签约摄影师,张晓理在本案中的摄影作品全部是为龙门石窟拍摄的新闻图片,而且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播发。依据相关规定,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是不需履行报批手续的,更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而且,本案中摄影作品全部是张晓理在伊河对岸拍摄的远景照片,龙门石窟管理局对拍摄没有提供任何劳务帮助;同时拍摄行为也没有影响任何观众参观游览龙门石窟,更没有对文物构成安全侵害可能;其拍摄目的和最终效果都是通过宣传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参观游览龙门石窟。 对于此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长武晓明认为,如排除摄影特定对象的话,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摄影家的允许,擅自将其创作的作品用于商业行为,实属侵犯“版权”。从张晓理的几张照片上看,照片类别属新闻图片,曾在新华网上刊登。这样作品的性质就成为文物的新闻图片。新闻工作者有权拍摄可供面世的文物图片。从知识产权范畴看,摄影家在拍摄中,图片注入了创作,又有一定的产权,并且是新闻图片。这种情况下,龙门石窟管理局在使用其作品用于商业行为时,需经当事人同意,在确实难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必须在图片上进行注明。 在10月9日的庭审中,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此案进行当庭判决。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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