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一家政公司未经邢某同意就将这位月嫂的照片刊登在广告中,邢某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家政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做出的家政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的判决。 邢某是黑龙江人,曾在京从事月嫂服务工作。2006年3月,她发现一杂志刊登出广告,在醒目位置附有邢某怀抱婴儿的两幅照片。经法庭查明,广告中文字部分所载的单位电话、地址均属于北京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邢某称,自从广告刊出后,家人以及同乡的指责让她精神压力很大,不得不中止了工作,由此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未经邢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邢某肖像做商业广告,其行为侵犯了邢某的肖像权,家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邢某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因家政公司的行为致使其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家政公司侵犯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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