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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被擅用 作者起诉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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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摄影报 时间: 2007-3-14 11:34:52 编辑 : hsy

      本报讯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了一起著作权案,一位普通市民告赢了哈尔滨市某政府机关。
  哈尔滨市居民刘先生是一位摄影家。2005年6月中旬,他发现自己的4幅作品出现在正在召开的某大型展会招商广告中及合作项目一书的封面上,而且没有署名。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这项工作是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工作,谈不到什么著作权的问题。多次交涉无果后,刘先生于2006年以侵犯著作权将这家机关起诉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刘先生的指控,被告称他们在展会期间,利用图片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哈尔滨市,属于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刘先生拍摄照片支出费用在前,他们使用行为在后,刘先生为拍摄照片支出的费用不能算作他们对刘先生造成的损失。而且该机关的布展工作没有给刘先生带来任何副作用,更没有对他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该机关作为参展单位,与展会收取门票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取得任何收入。所以刘先生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法庭认为该机关以《著作权法》为由不向作者支付报酬是不成立的。因为被告无法证明原告是否发表过这4幅作品,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署名。虽然该机关执行的是公务,办的也是公益事业,也没有取得任何收入,但不能成为不支付报酬的理由。最后法庭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原告刘先生支付赔偿金1300元。
      黑龙江省法律专家认为,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在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是通过国家法律予以强制保护的专有权利。其最大特点就是,只有它的所有人可以使用其财产或决定财产的使用方式,而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财产。著作权法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用者不能以不是故意、不知法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金 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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