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发现自己的照片突然出现在新闻刊物、影楼、商店或某广告栏中的时
候,惊诧的同时,是否在思考自己的照片被这样的使用合法吗?而作为我们的摄
影师是不是在创作作品的时候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些
疑惑,我们应搞清几个问题。
如果在新闻刊物上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的摄影师在创作和发表作品时就
完全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关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是未
经被摄人本人允许而使用其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两点必须同时存在才构
成侵权,也就是说,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新闻摄影报道中出现使用公民
可辨认形象,即使事先并未通知被摄人,一般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从目前
我国已做出判决和正在审判的有关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我们的摄影师
应当将这一标准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同时,摄影师还应该切记,在发表作品的
时候应充分考虑到被摄人的利益,不能因为我们的作品而影响到被摄人人格权中
的其他权利。
在商业领域中,当影楼的摄影师想发表客人的照片或是将客人的照片展览
于橱窗中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众所周知,每一张照片都是摄影师、化妆
师、造型师的心血和汗水,是美的创作,但是影楼毕竟是一个商业性场所。那么
,在这种情况中无论是摄影师还是被摄者都应该明确,在影楼里所创作的照片中
所包含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肖像权和著作权是以不同的状态共存于
照片中,无论单独谈肖像权,还是单独谈著作权,均有失偏颇。著作权,又称版
权,指作者或与其他权利人对因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我国
著作权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等人身权
利,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9种作品
形式,其中第四种是“美术、摄影作品”。一般说来,构成作品应当具备三个基
本条件:⑴作品应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能够让读者体会作者要表达的信息。⑵
作品要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
⑶作品必须能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肖像权是
肖像人支配自己的人身要素———肖像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肖像人只属于被摄人
本人且他人不得妨碍的权利,同时因为肖像具有使用价值,肖像人也享有肖像使
用权,他有权决定肖像的使用方式,并且可以通过使用肖像而获得报酬。
当客人来到影楼委托摄影师为其拍照,摄影师与客人就拍摄形成了一个合
同关系,影楼就应该按质量为客人服务,照片包括底片归客人所有(关于底片归
谁所有,在法律界、摄影界均还存在争议,并且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
实际中,多是依照摄影师和被摄人双方的约定),但双方约定照片不含底片者的
除外。因为在实践操作中,摄影师为了保证照片的质量,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多拍
一部分照片,以供客人挑选。但是,往往就是多拍出来的照片在法律上出现争议
与纠纷。作为摄影师,我认为最好在拍摄之前,征得客人的同意,然后最好用文
字形式(即与被摄人签订书面的授权合同等资料)确定下来。那么,对于多拍的
部分,作为摄影师和被摄人都应该正确去理解,多拍的部分,客人没有出资,所
以客人自然就不具有所有权,客人也就无权无条件索要。多拍的部分具有商品价
值和使用价值两种价值,对影楼来说,应视为一种商品,所以,影楼是完全可以
针对被摄人本人进行出售的,客人如果要余片的话,应该向影楼支付一定的报酬
,照片本身包含了影楼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客人没有理由无偿索要。余片若
没有买走应该有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将这种方式告知客人,确保客人无后顾
之忧。
总之,我认为在摄影师创作作品的时候应尽量与被摄人达成协议,并做出
书面的材料,以确保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做到合法化。即使在摄影师的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的时候,在发表作品时也应尽量考虑到被摄人的利益,以减少以后双方不
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