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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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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南传媒 时间: 2007-7-30 9:31:12 编辑 : wy

近些年来,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大大增加,究其根本,有

以下几个原因。其一,著作权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其二,侵犯著作

权的现象屡禁不止;而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摄影作品的经营逐渐产业化,侵权者

和被侵权者的利益冲突直接而又强烈。
      在这其中,争议案件发生率最大,被侵权范围最广的当属新闻摄影作品。
      近时期,关于新闻摄影作品侵权方面,最有影响力的案件当属侯波,徐肖

冰等32名著名摄影家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纠纷一案。这起案件的起因

是经济日报出版社在其1998年出版的《百年老照片》中收录历史文献照片1683幅

,全部没有为作者署名。书中使用原告的作品,既未经原告事先许可,也没有署

名,而且未曾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原告要求经济日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恢复原告署名权,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道歉,并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

损失。
      经济日报出版社以书中照片都是新闻照片,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尚有争

议等理由进行抗辩。法院审理认为,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新

闻照片当然属于摄影作品范围。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

用他人拍摄的摄影作品应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署作者姓名、并支付一定的

报酬。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出版《百年老照片》,并支持了原告方的赔偿要求

      本案例给我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关于新闻摄影作品是否应受著作

权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争议,原因在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理解

:“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等。”侵权方据此认定他

们所使用的照片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时事新闻。在这里需要澄清一

下,所谓时事新闻是指单纯的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报道,不具有独创性。

而新闻摄影作品则是摄影人对被摄对象、场景、构图、光感、速度、角度等多方

面进行了调整,综合,选择而后完成的作品。是体现摄影人的思想、感情而独立

创作完成的,该作品不同于简单的事实报道,具有独创性,是应受著作权保护的

。由此可见,侵权方的这一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新闻摄影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使用人是否需要向著作权人支

付报酬的问题。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里分为两大

类,一种是著作权归属摄影人,但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有优先使用权。这一点体现

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

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

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由此可见,即使是职务作品,在这种

条件下,著作权也应归属于摄影人。摄影人所在的单位也仅仅在两年内对其有优

先使用权,而摄影人的其他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容他人侵犯。
      职务作品的第二类是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摄影人享有署名权。著作权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

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

位享有。”这种情况下,摄影人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摄影人可以得到一定

的物质奖励。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并不意味可以任由他人免费使用。如果侵权人

以此为由使用新闻摄影作品,其结果也侵犯了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且法律规定只

在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

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新闻摄影作品归属权都要依照

第一类的职务作品的规定确定。由此可见,本案的被告方提出的所有抗辩理由都

不能成立,败诉也是理所应当的。
      保护新闻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摄影人在决定对侵权人提

起诉讼前,一定要收集完备相关的证据,理清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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