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 页 >> 电子版 >> 影坛纵览 >> 正 文    

影楼擅用顾客照片做宣传被判侵权赔款 
用户名:
密 码:
 
■ 热点专题
来源:人民摄影报 时间: 2007-8-6 13:51:07 编辑 : hsy

本报讯 未经顾客同意,日照一影楼擅自将为其拍摄的照片制作成宣传册对外发放。顾客认为影楼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肖像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影楼赔偿顾客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去年10月,小娟(化名)在日照某影楼拍摄了一组艺术照片。今年1月,该影楼未经小娟同意,擅自使用其艺术照片一张,制作了影楼的宣传册,并对外发放。当小娟得知自己的照片被影楼用于宣传册使用后,即向影楼提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影楼向小娟赔礼道歉,但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娟遂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影楼辩称,使用小娟一张艺术照用于制作宣传册,进行商业性宣传属实,但事前已通知小娟,当时她没有明确反对,属于默许;宣传册发放后,并没有对她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也没有给其带来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小娟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查,影楼认为小娟默许使用艺术照片用于广告宣传,但未举证证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影楼已停止了宣传册的发放,并将剩余宣传册销毁。法院经审理认为,影楼的行为侵犯了小娟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在使用肖像时,不存在故意丑化、贬损原告形象的情形,故影楼的侵害情节较轻,对小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酌减。(郭 波)


 

如本网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e-mail:photo-net#vip.sohu.com(此邮箱不接收投稿)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人民摄影》报社 版权所有
< 关于本站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