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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公司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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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 2008年5月8日10:31 编辑 : pjj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摄影公司退还原告刘女士100元摄影费,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8年1月,被告公司主动打电话与原告约定,在1月15日原告儿子出生满百天的当天,由被告公司上门提供百天照片拍摄服务。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百天照拍摄合同,并为原告儿子进行了拍摄。1月21日上午,被告公司电话通知原告: 1月15日拍摄的百天照永久灭失。

    事后,原告认为儿子的百天照具有“特定”性与“唯一”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被告的工作失误导致原告全家情绪低落,且原告快40岁才有了儿子,得知儿子百天照丢失后精神受到打击,高血压复发,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摄影费100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称事情起因是照相机SIM卡出现问题而无法恢复,愿意为原告儿子补拍并补偿,赔礼道歉,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上述索赔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过错致使原告儿子的百天照灭失,理应退还摄影费。百天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告的过错致其永久性灭失,因此理应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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